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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操作规范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7-07-04


 

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操作规范

(2017.1.20调整制定)

 

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
(一)名称: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       

(二)性质:行政许可

二、设定依据

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,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。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。

三、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

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》(桂政发〔2010〕72号)文件精神,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具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。

四、行政审批条件

   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,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  (一)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;

  (二)属于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;

  (三)在三级风天气以下,有安全防范措施,开设好防火线,扑救人员、指挥员到位,有组织实施。

五、实施对象和范围

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相对人。

六、申请材料

(一)广西壮族自治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表,一式四份;

(二)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;

(三)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四份(原件一份,复印件三份);

(四)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(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,森林火灾的预防、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,资金、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)一式四份。

七、办理地点和办结时限

1.林业局服务窗口

2.法定办结时限:20个工作日

3.承诺办结时限:6个工作日

八、行政审批数量

无数量限制

九、收费项目、标准及依据

不收费

十、咨询、投诉电话

8112465 

附件:行政审批流程图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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